中華民國護照-未滿14歲
辦證須知:
- 此辦證項目為未滿14歲之申請者辦理。
- 首次辦理護照需已做人別確認(洽就近戶政事務所)才能代送。
辦件工作天:
- 15個工作天 (實際天數以外交部領件時間為主)
- 5個工作天 (需附上來回電子機票)
效期:
- 5年
備註:
- 收齊證件後一日開始申辦證照流程。
- 代辦天數為辦件機關工作天另加2個工作天,不含繳件日及證照寄回所需之時間。
- 如遇特殊原因,將以服務人員與您聯繫為主。
辦證須知:
辦件工作天:
效期:
備註:
一、護照委任書D式:按此下載(指辦理護照本人親自委託旅行社)
1.申請人委任旅行社代為申請護照須附上『委任書D式』。
2.請申請人於「委任人簽名」簽名。
3.如為未滿18歲未成年申請者,必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須跟同意書簽名者為同一人)委託送件。
4.並於「委任人簽名」簽名。 需用A4白紙正常大小單面列印(背面需空白)。
二、護照委任書E式 :按此下載(指辦理護照本人委託他人(限親屬、同事、同學)交給旅行社代辦)
若申請人以複委託方式委任旅行社申請護照則須附上『護照委任書E式』及『關係證明』。
請申請人於「委任人簽人」簽名,如為未滿18歲未成年申請者,必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委託送件並於「委任人簽名」簽名。 及受委任人(限親屬、同事、同學)於「受委任人簽名」簽名和貼上「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需用A4白紙正常大小單面列印(背面需空白)。
護照同意書/委任陪同書:(戶政事務所提供)。
所辦理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使用,未婚且未滿18歲之申請人,申請護照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
首次申請護照須知:
1.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無法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之首次申請護照者,得親自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所轄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
2.應備文件:
★請繳交最近 6 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 2 張(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不含邊框)。
★年滿 14 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其換補發日期)。
★14 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及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 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並須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及影本)。
3.護照申請流程: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申請人可將申請書委由親屬、與申請人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團體之人員,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等代為辦理護照。
4.有效期限: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 6 個月內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5.急件申請方式:
申請人倘急須出國,建議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
6.其他:
對於未滿 14 歲以下孩童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首次申請護照親自到場者,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辦護照時,除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外,可免繳附有照片之第二證明文件。
首次護照親自辦理人別確認須依(各縣、市所轄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辦理);或至外交部領務局及三辦,辦理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 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