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未滿14歲
辦證須知:此辦證項目為未滿14歲之申請者辦理。首次辦理護照需已做人別確認(洽就近戶政事務所)才能代送。
辦件工作天:15個工作天 (實際天數以外交部領件時間為主)
5個工作天 (需附上來回電子機票)
效期:5年
備註:收齊證件後一日開始申辦證照流程。
代辦天數為辦件機關工作天另加2個工作天,不含繳件日及證照寄回所需之時間。
如遇特殊原因,將以服務人員與您聯繫為主。
辦證須知:此辦證項目為未滿14歲之申請者辦理。首次辦理護照需已做人別確認(洽就近戶政事務所)才能代送。
辦件工作天:15個工作天 (實際天數以外交部領件時間為主)
5個工作天 (需附上來回電子機票)
效期:5年
備註:收齊證件後一日開始申辦證照流程。
代辦天數為辦件機關工作天另加2個工作天,不含繳件日及證照寄回所需之時間。
如遇特殊原因,將以服務人員與您聯繫為主。
1.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
年滿14歲或未滿14歲已請領身分證者需附上身份證正本
2.護照規格照片
請附實體照片2張(背面寫中文姓名)並實貼於委任書照片黏貼處及數位照片電子檔(JPG檔), 電子檔名請註明中文名字跟身分證字號,規格請參考備註)。 照片須六個月內彩色白底2吋近照,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須為3.2到3.6CM之間,需露耳朵、露眉毛、不可露齒、不可配戴粗框或有色鏡片之眼鏡,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請見連結說明
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D式委任書(請用A4白紙正常大小列印)。 請申請人及委任人親自簽名。 相關規定請參考備註說明
非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送件給旅行社辦證及申請人不在台灣者,請填寫E式委任書(請用A4白紙正常大小列印),並且附上關係證明。 請申請人、委任人及受委任人親自簽名。 相關規定請參考備註說明
5.戶籍謄本正本
未婚且未滿18歲申請者,倘父母離婚,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有完整記事欄)
6.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正本
未婚且未滿18歲需附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身份證正本。倘父母離婚,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需有完整記事欄)
7.舊護照正本
還有效期之舊護照正本需附上,舊護照封面頁不可貼上任何貼紙。英文名字請務必延用舊護照的英文名字,請看說明欄。首次辦理護照需已做人別確認的護照申請書才能代送
如要放棄僑居身分,請附上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辦理註銷僑居身分加簽
如為首次辦理護照申請者,需先至戶所辦理人別確認,送件須附6個月內之人別確認的簡式護照資料表,需貼上兩張戶所認證之實體照片
如為首次辦理護照,並未婚且未滿18歲申請者,送件需加附由父或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部分。需用A4白紙正常大小影印
11.外文姓名及別名拼音證明文件正本
請見備註★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注意事項
12.護照汙損申明書
若因汙損重新申請辦護照,須附上此聲明書正本
13.其它文件1
各站外交部所需求資料:外交部中部辦事處護照遺失污損說明書
★護照委任書說明
‧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D式委任書』範本
‧非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E式委任書』範本,並且附上『關係證明』
‧若申請人為7歲以上未滿18歲且未婚者,可由
-「監護人」委任或以複委託方式送件給旅行社辦證
-或監護人同意「申請者」自行委任或以複委託方式送件給旅行社辦證
‧若申請人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
-只能由「監護人」委任或以複委託方式送件給旅行社辦證
★數位照片電子檔規定
-檔案名稱,請註明中文名字跟身分證字號(範例 王小明 A123456789)
-辦理護照之照片規定請參考「晶片護照照片」
-電子檔規格限定JPG或JPEG格式
-色彩模式為RGB(需至少24位元)
-檔案大小不得大於5MB-
-解析高度至少需達531像素,寬度至少需達413像素
★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注意事項:
(一)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除非是下列三種情況才可以辦理變更護照上的外文姓名:
1.原來音譯的外文姓名與國家語言讀音不符合者。依此變更者,以一次為限。
2.原來音譯的外文姓氏和自己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姓氏的拼法不同。
3.提出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或我國或國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或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
(二)變更英文姓名者(含更改中文名字;變更名與名間、複姓間、配偶姓與本姓間之登載格式),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但得於下次換、補發護照時免列。
變更英文姓名者,如原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第二外文別名(加於護照內頁加簽頁)方式辦理。
請注意:如第二次換、補發護照要取消原有外文姓名之英文別名,須提供說明書,說明『確認刪除前依法應增之外文別名』。
(三)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不可刪除。但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外文別名,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證明文件。
請注意:如果舊護照之外文別名放於加簽頁,請務必於換、補發護照時,於委任書之外文別名欄位填寫上『舊護照加簽頁之外文別名』,並於空白處註明『保留加簽頁英文別名』字樣。
★申辦護照注意事項:
1.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2.非晶片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3.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非2021年1月11日之後核發的新版晶片護照護照者均可申請換照。
4.具僑居身分者,首次申請護照須加附上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申請護照換、補發須加附上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正本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5.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6.役男為年滿十九歲之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當兵者,出國須申請備查許可,可於出國前一個月內,
於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出國備查許可。
◎年齡計算:當年-出生年(例:民國113年-94年次=19歲、民國114年-95年次=19歲)
7.僑民役男出國須申請出國(境)核准,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於網站線上申請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境)核准
8.身分為國軍人員及替代現役,出國須經服務單位核准出國備查許可。
9.護照遺失申辦需增加一日工作天。
【參考網站】
‧一旦送件後,若因個人因素要求撤件或簽證送出被拒或退件,所產生之費用須由旅客自行承擔,且撤件需扣行政作業費300元